学校档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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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时间:2024-05-08 | 点击:

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

为实现我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化管理,进一步加强我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七月十日

浙江财经学院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业务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干部人事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收集归档的范围

(一)干部调配(转业安置)、任免、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类人员登记表(如干部履历表、履历书和教师、职工、医务人员、军人登记表等),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鉴定、干部考核登记表、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退(离)休审批表和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

(二)录用和聘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政审(考核)材料、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

(三)办理出国、出境人员审批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登记表及有国外、境外表现情况的鉴定材料。

(四)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在人民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等会议形成的代表登记表和委员的简历、政绩材料。

(五)办理干部工资、待遇工作中形成的登记表、审批表和解决待遇问题的批复材料。

(六)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中形成的学生(学员)登记表、学习成绩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材料。

(七)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职务的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职务(职称)审批表。

(八)更改干部的姓名、民族、年龄、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过程中形成的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九)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材料:已批准转正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1-2份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党员登记表、个人总结、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优秀党员事迹及组织审批材料,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退党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共青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优秀团员事迹材料,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十)干部审查工作中形成的调查报告、结论、上级批复、个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说明的材料,以及作为依据的调查证明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十一)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嘉奖通报材料。

(十二)组织布置填写的履历、自传、组织鉴定、自我鉴定材料。

(十三)纪律检查、监察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记过材料、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通报批评材料。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判决书。复查甄别报告、决定、上级批复材料。

(十四)干部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译著,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发表的)等目录。

(十五)体格检查中确诊有残疾的体检表及工伤致残确定残疾等级的材料。

(十六)办理干部丧事活动中形成的悼词(生平),报纸报道的消息,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

(十七)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二、对归档材料的要求

(一) 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

(二) 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写明承办单位及时间。

(三) 必须手续完备。凡规定应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组织鉴定、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等,须经本人见面签字(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由组织注明)。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和录用聘用审批表,必须注明批准的机关名称、时间和文号。出国、出境审批表、要注明出去和返回的时间及出去的目的。

(四) 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五)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是原件,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截留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六)送交档案材料部门需填写《干部人事档案零散材料移交表》一式两份,收、送部门各留一份备查。

三、档案材料的收集

(一)组织、人事部门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在材料形成的十天内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非组织、人事部门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在材料形成的二十天内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二)综合档案室要经常了解和掌握形成干部档案材料源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联系制度,不失时机地向形成材料的部门收集归档的材料。

(三)综合档案室发现送交的归档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形成档案材料的部门,补送材料或补办手续。形成材料的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办理。

(四)综合档案室接到干部任免、工资变动通知后,要及时将干部职务变动和工资变动的情况登记入档案。

四、档案材料的查阅与借阅

(一)查阅事由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人事工作条例》的精神,凡符合下列情况的可提供查阅干部档案或查阅有关材料:

1.因对干部考察、任免、调动、聘任、审干、组织处理、入党入团、参军、出国、职级待遇、治丧等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

2.政法、安全、保卫等部门因侦查、审理和取证,必需通过人事档案取得旁证材料的,可查阅有关材料。

(二)查、借阅人员范围

1.查、借阅人事档案人员必须是党员干部。

2.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亲属档案。

3.除人事、组织干部确因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查阅同级、上级或本部门以外人员人事档案。

4.确因工作需要,经组织部批准,各党总支及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可查阅本单位教职工档案;组织、人事、纪检、保卫、统战等部门专职党员干部,可查阅全院一般教职工档案。

5.为便于档案利用、管理和保证档案安全以及保护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各部门日常接触人事档案的人员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

(三)查、借阅手续

1.查阅档案,需填写《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校内人员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经组织部或人事处批准方可查阅;外单位人员外调阅档,需持县团级以上单位组织或人事部门开据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介绍信》,经学校组织部或人事处批准方可查阅。

2.档案工作人员验明阅档人介绍信及证件后,在相应簿册上登记并将档案交其查阅。

3.归还的档案由档案工作人员检查无误并盖销日戳后阅档人方可离开。

(四)查、借阅要求

1.查、借阅人事档案一般限在人事档案阅档室。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须经档案工作人员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应于一周内归还,不能按期归还者应向档案室说明原因。

2.寒、暑假期间人事档案停止外借,已经借出的档案在放假前应一律归还入库。

3.阅档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证档案的安全。阅档时如须摘录档案内容,必须经组织部或人事处批准。阅档人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4.未经组织部或人事处批准,一律不得复制(拍摄)人事档案材料。

5.阅档人必须具有高度责任感,对待档案材料要认真负责。阅档时,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两份以上档案时,不要同时打开,以防装错或丢失。如果发现档案中有问题,应及时向档案工作人员报告,由档案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阅档人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五、档案的转递

(一)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二)建立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登记薄,凡进出档案须严格手续,逐一登记。

(三)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成批移交档案的要派人护送。对本人携带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拒绝接收。

(四)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凡整理中剔除的待销毁材料不得随干部人事档案同时转递。

(五)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以机密件寄出。成批移交档案时,可填写移交名册(一式两份),由接交双方签字盖章。

(六)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发函、电催问,以防丢失。

(七)为使干部档案能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的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调配、任免工作单位(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告诉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八)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对确属查不到下落人员,又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档案材料,应转到当事人的原籍档案馆保存。

六、附则

本办法由学校综合档案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