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校档案安全作为档案工作的底线,其本质是学校安全,关乎学校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安全。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档案安全工作和推动学校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7号令)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档案实体保密与安全
第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及学校保密工作各项规定,认真做好档案保密与安全工作。
第三条 档案入库时,由库房责任人认真清点案卷数量,做好登记工作。对于涉密档案,必须依照《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管方式。
第四条 库房内涉密档案,实行单独存放,专人管理。借阅涉密档案,须持《查阅档案审批单》,档案馆工作人员审查通过后再进行查阅。
第五条 档案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原则上由保密档案形成部门提出,由校档案馆具体落实。
第六条 档案严禁拍照,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档案馆,不得随意阅览、复制和摘录档案内容。
第七条 接待查阅和归档人员,一般在办公室或阅档室,非档案馆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档案库房。
第八条 档案的借阅和接收要作登记,归还要登记归还时间。
第九条 库房严禁烟火。易燃、易爆、腐蚀物品及雨具等杂物不得携入库房,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虫等工作。
第十条 库房内安置温湿度计,每天定时测计,并根据气候及温湿度情况,及时通风或开关空调(或除湿机),将库房相对温湿度控制在允许范围。
第十一条 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必须编造清册,经学校批准后,在指定地点销毁,由两人监销;平时非公开的档案材料重复件,文件等不可当垃圾处理,必须按规定销毁。
第十二条 每天工作完毕,必须把归档材料放入档案柜内,不得随意堆放,下班时锁好门窗、档案箱柜,切断电源,经检查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十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要办理交接清点手续;涉密档案工作人员离岗除做好清退、移交外,还要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
第三章 档案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坚持“安全第一、综合防范、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原则,做好档案数据的安全规范管理,为数字档案馆稳定运行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 增添、移出、更换档案必须经归档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馆负责人同意,由档案馆工作人员执行操作,兼职档案员需在卷内备考表中写明原因。
第十六条 档案数字化加工公司应严格遵守《档案数字化加工保密协议》,档案借出和归还应做好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档案数据安全保密规定
(一)安全保密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各学院档案分管负责人,档案馆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电子档案的安全保密。
(二)档案管理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须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给他人,密码应定期更改,密码长度应在六位以上,并由数字、大小写字母等组成。
(三)涉密档案严禁在网上提供查询,应直接在档案保密机或保密移动存储设备上保存,档案保密设备要遵从相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四)未经批准,任何档案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开。
(五)电子档案查询利用按部门权限进行管理,部门账号权限由档案馆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档案数据移交管理规定
(一)档案数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信息资源安全保管、合理利用。各部门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按要求整理完毕后,及时向档案馆移交。
(二)移交的档案资料,要按归档要求做到整理规范,档号编制规范,编目清晰,并编制好移交清册。移交档案时,档案目录(含电子目录)一并移交。
(三)兼职档案员与档案工作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档案工作人员对照移交清册,对兼职档案员移交的档案逐一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档案移交清单》上签字。《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四)档案工作人员根据要求,对不符合移交质量的档案,有权要求移交人员重新整理后再移交。
第十九条 档案数据管理维护规定
(一)数字档案由信息化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维护,确保档案数据安全和档案管理系统稳定运行。
(二)各门类的归档数据经档案馆人员检查质量合格后,由归档部门输(导)入档案管理系统,档案馆统一管理和保存。
(三)修改、删除档案著录信息必须由档案管理人员执行操作。
(四)数字档案应至少制作两套备份,备份介质分开保管,一套向省档案局移交异地保存。
(五)档案馆应配备专用的防磁柜,规范存放归档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介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档案馆已建立档案安全应急管理预案,如遇突发情况,按照应急管理预案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档案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