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档案制度
学校档案制度
浙江财经大学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10-26 | 点击:

为了加强我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提高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是学校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是为选贤举能,知人善任,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服务的。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是学校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政策,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教职工个人相关内容的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收集范围

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

(一)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二)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四)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五)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六)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七)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八)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九)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十)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

(十一)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十二)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十三)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

3.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十四)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十五)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十六)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十七)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十八)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

(十九)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二十)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二十一)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会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二十二)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二十三)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二十四)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 归档要求

第五条 组织、人事、纪委监察、审计、统战、保卫等有关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应按照上述归档范围要求归档,及时收集能够反映教职工德、能、勤、绩、廉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并及时主动地将材料移交档案馆。

第六条 相关部门应在材料形成之日起1个月内移交档案馆存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扣留归档材料;办理移交时做好收集材料移交登记签字工作。

第七条 移交档案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并写明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日期、单位盖章;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材料形成部门补办手续,或者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15天内补办完毕归档。规定应有本人签字的材料,一般应有本人签字;在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事由。

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第九条 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二)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三)不准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

(四)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五)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第十条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不属于档案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馆负责人审查后,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通过保密渠道销毁。

第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标准A4规格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应留2-2.5厘米装订边。文字必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四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三条档案馆对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分类、编号、上架。

第十四条对干部人事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建立各类档案名册。每年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档案库房应具有六防等安全设施和专用库房,配置铁质档案柜。库房内应保持清洁,整齐和适宜的温湿度。

第十六条严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档案,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不得保管本人和亲属的档案。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查(借)阅档案,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应征得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同意;

(二)查(借)阅人员必须是政治上可靠的中共党员;

(三)查(借)阅前,须填写《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时,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摘抄档案内容,严禁在档案上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确因工作需要摘录或复制档案材料的有关内容,应征得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同意,档案馆负责人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用,应写明借阅理由,经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批准,档案馆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借出,必须妥善保管,注意安全和保密,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不得携带回家,不得让无关人员或本人翻阅,应按期归还。

第五章 档案转递

第十九条 人事关系正式进校的新人员,应由人事部门组织填写审核《干部履历表》或《职工履历表》,并负责其人事档案进行鉴别、核对,确认无误后,及时移交档案馆保管;若发现缺少材料的,原则上应将主要材料催交齐全后再移交。档案馆负责保管、整理、提供利用干部人事档案;档案馆接收人事档案后,要认真登记,及时建档入库。

第二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渠道转递或派专人转送,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如外单位派专人来提取,必须持组织或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办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因工作调动、入学、离职,人事处应及时发出《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档案馆要及时将档案转出。档案转出时,要在《人事档案转递登记簿》上注明何年何月转往何处。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工因辞职、退职、自动离职或被学校解除合同、终止合同、除名、开除等,在未收到人事处发出的转递档案通知单前,其档案仍由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浙江财经学院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浙财院[2007]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