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档案制度
学校档案制度
浙江财经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6-01 |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实现学生(含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下同)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学生档案在学生教育、管理与就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7号令,2008年8月)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2017年2月)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和德、智、体等各方面表现的各种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建)档,以及学生档案的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档案管理实行档案馆集中管理,学生处和研究生院分别负责对学生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学院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制度。

档案馆具体负责在校学生档案的保存和日常管理;各学院按照学校规定对在校学生档案进行收集鉴定、整理、归档、转递信息汇总等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转递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立专兼职档案管理员队伍,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学习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熟悉档案管理业务,严格遵守档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档案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学生档案材料归档范围

第五条 学生档案归档范围是:

1.入学材料:招收入学的本科生档案材料,一般应包括高中学籍卡、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考报名登记表、高考体检表、高考志愿表、入团(入党)申请书及志愿书、本科学生登记表等材料;招收入学的研究生除原有个人档案应有材料外,还应有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等材料;

2.学习材料:各学习阶段主修、选修、辅修的各科类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等材料;

3.学籍材料:各学习阶段退学、结业、肄业、休学、转学、保留入学资格、复学等变更材料;

4.毕业材料: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通知书等材料;

5.学位材料:各学习阶段学位申请、授予等材料;

6.奖励材料:在校期间获得各级表彰奖励的材料,包括获得三好学生(研究生)、优秀学生(研究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等荣誉称号的登记。

7.处分材料: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触犯国家法律等形成的各类处分材料;

8.组织材料:入党、入团的申请书、志愿书,自传、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政审材料、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党团组织建设上形成的其他材料;参加民主党派的申请书、登记表等材料;

9.国内、国(境)外交流学习材料:国内、国(境)外交流学习申请表,国内、国(境)外交流学习、进修成绩单等材料;

10.体检材料:入学体检表等材料;

11.工作材料:入学前参加工作期间的工资、考核、职务(职称)、劳动合同等材料;

12.其他具有保存价值、应予归档的学生个人材料。

第三章 学生档案材料移交和归档要求

第六条 学生档案材料在校内移交要求

1.新生入学后,入学前材料、入学时填写的本科学生登记表、研究生录取登记表等材料由所在学院负责收集,进行初步鉴定、整理密封盖章后按班级学号顺序移交到档案馆。

2.学院移交新生档案,档案馆对照学生处、研究生院提供的新生录取名单,逐份审核接收,并将缺档或档案材料不符合规范的学生名单通报学生处、研究生院,同时抄告相关学院,相关学院应立即进行催要和补充。

3.本科生、研究生在校期间形成的材料,需归档的,由学院收集、整理和保管。

4.本科生、研究生毕业时,学院应根据档案馆要求,及时、规范地将有关材料统一移交到档案馆,防止迟交、漏交。

第七条 学生档案材料归档要求:

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手续完备的正式有效文件材料其中,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要学生本人签字、学院盖章和填写日期。要求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入党志愿书等材料,应当加盖公章。要求学生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应当有学生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学生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学院说明。个人文字材料应当有本人签字。

归档材料应使用规范的办公用纸,文字须是铅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归档材料应当是原件,特殊情况存入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保管单位,并加盖学院公章。

第八条 学生档案移交时,学院应填写《学生档案材料移交登记表》,由档案馆经办人当面核对清单,经核对无误后履行签字手续。如移交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档案馆按归档要求退回学院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重新整理并办理补交手续。

第四章 学生档案的转递

第九条 学生转学、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出国或死亡等学籍变动发生后,应当及时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第十条 在校内跨专业、跨学院转学的学生,教务处应当定期将学生学籍变更情况汇总后书面通知档案馆;

转到其他学校学习的学生,有关学院应及时将学生名单和转递信息提交到档案馆,档案馆按照规定转递,并向学院反馈转递情况。

由其他学校转入我校的学生,有关学院在收到学生档案后要认真检查验收,经核对无误后将档案移交到档案馆并及时将回执寄回对方。

第十一条 毕业生档案的转递,由档案馆、学生处、研究生院、各学院密切配合完成。学院在学生处和研究生院指导下具体负责档案转递信息汇总,档案馆在收到转递信息,并确认学生档案材料齐全后,原则上两周内将档案按规定转递,并及时向学院反馈转递情况。

第十二条  退学、申请自费出国、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名单和档案寄递信息由学院提交到档案馆,档案馆按规定转递。

第十三条 当年未报到入学的新生档案,由学院转回生源所在地招生部门或原单位。

第十四条 因故失踪、死亡的学生等特殊原因导致档案学生无法转递而滞留的,档案馆集中保存、代管。

第五章 学生档案的查阅与使用

第十五条 学生档案一般不予借阅,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的,应当由借阅单位出具证明,填写《学生档案借阅审批表》,说明借阅理由及归还时间,经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

学生档案借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周。外借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档案目录核对材料,履行归还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在档案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查阅学生档案,并按规定予以登记。

校外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学生档案,应当由2人以上持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公安、保卫部门的介绍信,出具有关身份证明,说明查询内容及目的,经学院负责人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并按规定予以登记。

第十七条  查阅学生档案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不得涂改、勾画、标记、抽出、撤换、销毁档案材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摘记、拍摄、复制档案内容。

第十八条 学生本人不得查阅个人档案。确有特殊原因(如毕业联系工作、办理出国手续等)需要复制有关本人档案证明材料,应当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负责人批准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按规定办理。

第六章 学生档案工作的管理和检查

第十九条 档案馆、学生处和研究生院要改进和完善学生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学生档案管理队伍建设,档案馆定期组织业务辅导和培训,不断提高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水平,推进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十条 学生档案移交到档案馆前,学生处和研究生院要组织人员对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工作集中检查,督查落实有关新生档案整理、建档和毕业生档案材料整理等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学生档案整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凡有违反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学生档案缺损、遗失、泄密等危害和损失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