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科学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是指学校在举办重大活动和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在本校内外组织举办的,对学校具有重大意义或者重要影响的各类大型活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来校检查、视察、指导工作等的公务活动;
(二)国内外知名人士来校参观、访问、考察等的公务活动;
(三)上级部门对学校各项重大工作的考核、评估、验收活动;
(四)学校与省、地级市政府的重要合作活动;
(五)学校领导人参加的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和重大意义的公务活动;
(六)学校举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重大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活动;
(七)学校召开的各类重大会议(如党代会、教代会等);
(八)以重大事件、重大纪念日、重要任务为主题的全校性纪念、庆典活动;
(九)学校重大项目开工、奠基、落成(竣工)典礼、揭牌仪式等活动;
(十)学校范围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应对活动;
(十一)其他学校发展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或具有较大国内外影响力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由浙江财经大学档案馆负责审议界定。
第四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统筹协作的工作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推动档案利用与开发,为学校发展和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留存历史、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第五条 档案馆负责学校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的监督指导、接收征集、集中保管、编研开发并提供利用。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提前介入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并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
第六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办理或应对部门,或者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在制订实施计划或应急预案时应当同时制订档案收集、整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七条 责任单位负责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责任单位为两个及以上的,由承担主要工作(或主要责任)的单位负责归档,其他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整理本单位的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向主要责任单位汇交。
第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结束后6个月内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收集整理好的各类载体档案向档案馆移交。因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成立的临时机构应在机构撤销前根据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材料。
责任单位应当对移交进馆档案进行开放审核,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
第九条 责任单位应当将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纳入收集范围,做到应收尽收、应归尽归:
(一)领导指示、批示,机构成立及分工文件材料,工作制度、预案、方案、报告、报表、简报、总结,会议材料,奖惩材料,大事记,宣传报道,各单位按照分工或职责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
(二)照片、录音、录像;
(三)业务数据、公务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信息;
(四)印章、题词、活动标志、证件、证书、纪念册、纪念章、奖杯、奖牌、奖章、奖状、牌匾、锦旗等实物档案;
(五)其他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 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学校鼓励档案所有者向档案馆捐赠。捐赠者对其档案材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档案馆应对接收进馆的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设立专题进行管理,建立相应的专题目录。及时开展编制检索工具、内容数字化等工作,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依法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 档案馆应当加强与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主要责任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有关情况,督促、检查主要责任单位按时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的,档案馆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