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相关要求,优化档案资源结构,加强档案资源质量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国家档案局关于全面推行机关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三合一制度的通知》(档函〔2022〕58号),和《浙江财经大学档案管理办法》(浙财大档〔2023〕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类综合档案(不含干部人事档案和学生档案),包括学校从事教学、科研、招生就业和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师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学校档案共设置11个一级类目,分别为:党群类、行政类、教学类、科研类、基本建设类、仪器设备类、出版物类、外事类、财会类、声像类、实物类。一级类目下按实际情况再划分若干个二级类目及三级类目。
第四条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反映本校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校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学校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学校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单位、同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隶属单位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它对学本校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
(一)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校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校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校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学校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电话记录,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校负责人兼任外机关职务形成的与本校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单位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隶属单位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不需办理的文件材料;
(五)从正式文件上摘录的供工作参阅的非证明材料;为参考目的从各方面收集的文件材料;
(六)其它不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 凡属学校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或移交档案目录。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归档的材料据为己有或借故拖延归档。
第七条 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
第八条 永久保管的档案主要包括:
(一)学校制订的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改革、年度计划和总结,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材料;
(二)学校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学校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学校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及上级单位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报表等;
(五)学校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学校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项目建设,重要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单位制发的属于本校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单位、隶属单位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校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定期保管的档案主要包括:
(一)学校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学校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学校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学校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学校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单位制发的属于本校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制发的非本校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单位、隶属单位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校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隶属单位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十条 学校形成的科研、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双套归档制。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电子文件的归档参照国家电子文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联合召开的重要会议、联合举办的重要活动和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归档。
第十三条 临时部门的文件归档,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归档工作;撤销部门应在撤销前及时将应归档材料向档案馆移交;合并部门的文件归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特种载体档案(如声像、实物档案)以及人物档案单独整理,归档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档案馆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财经大学各部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同时废止。